- 刘晓春;
人工智能时代,用户画像作为数据要素的应用向纵深发展。在生产和社会组织过程中,用户画像在身份验证、资源匹配、秩序治理中发挥了基础功能。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画像的处理和分析,需要充分认识其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明确其合法性,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和治理,避免风险和侵害。具体规则方面,应当基于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安全、防沉迷、防范侵害等具体领域,建立行为规范体系,评估高风险场景并采取特殊措施,以及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确立必要的同意例外情形。
2024年00期 v.26 47-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8K] [下载次数:6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0 ] - 冯硕;陈灵羽;
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考问着法治化治理模式。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的二元关系更是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人工智能以数据为供给、以算法为主导、以算力为支撑,其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时代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各有优劣,并且以美欧为代表的不同阵营更基于自身实际对二者的优先性作出了选择。在数字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应认识到技术与法律二元关系的互补性,以包容审慎的法律治理为技术发展创造空间,以特定区域的先行先试推动技术治理的先行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技术与法律的二元共治。
2024年00期 v.26 60-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下载次数:5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0 ] - 刘伟斌;
因技术的复杂性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置版权侵权注意义务存在障碍,具体包括义务主体的身份异化、义务履行的客观障碍以及义务限度的不合理设置。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设置并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则,而是应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的相互性”与“服务内容的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并穿插客观、动态的认定逻辑以实现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规则设计应坚持“动静结合”的框架设计思路,于静态内容框架上设置合理设计义务与侵权治理义务,并基于对主观过错合理、周全的考量,辅以对现有技术水平、控制程度的动态因素考量,切实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制度设计。
2024年00期 v.26 7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1K] [下载次数:7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0 ] - 代晓焜;
人工智能技术对现代文化生产模式具有革命性意义,引致文化生产力的跃进和生产关系的重构,也打破了著作权领域既有客体普遍稀缺、主体泾渭分明的制度格局。著作权制度面临一系列待证命题和理论挑战。然而,著作权传统理论以私权排他保护为本位的叙事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日益暴露价值契合性和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困境,难以为制度的理论调适提供应然方向指引。有鉴于此,宜放弃对单一理论支点的探索,转向对著作权制度更为立体的价值反思和重塑,从结构主义思维立场、动态创新功能机理、人本主义价值理念三个维度共同重构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的中层价值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制度既有的“赋权-激励创新”和“限权-维护公益”两大机制进行解构和重构,提炼出人工智能语境下著作权制度应当包含的“高质量文化的创新激励”、“开放创新的公共文化参与”和“人类创造力的支持保障”三个主要功能结构。
2024年00期 v.26 91-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下载次数:4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2 ] - 段俊熙;
用户中心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旨在尊重和保障用户的主体性自由。作为现行方案的数字权利模式体现出一种主体性假象,其背后是数字资本主义与数字生命政治构成的政治经济学图景。这一真实图景揭示了用户主体性在网络空间中的消解现状。用户主体性消解的根源在于工具理性的异化,即作为工具的理性反而成为终极目的。面对这一困境,应通过交往理性重塑用户的主体性根基。在交往理性的价值理念下,网络空间治理体现为一种开源社区治理模式,即打破平台对算法系统的垄断霸权,让每位社区成员都可以通过平等开放的沟通交流自由选择与改进算法,从而通过主体间性重塑用户主体性,进而构建一种用户中心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就开源社区治理模式的保障而言,在硬件层面应当聚焦以开源许可协议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构,在软件层面应当注重通过营造礼物文化建立用户基于合作互惠的人性假设。
2024年00期 v.26 109-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6K] [下载次数:2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9 ]